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市,住**办**路**号**湾****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荥阳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23时30左右,被告人陈**在其位于**市**农贸市场****店内,因琐事与王**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并持凳等工具互殴,期间陈**朝王**面部等处击打,并朝王**腿部等处跺,致使王**双侧鼻骨、左侧颌骨额突、左足第1、2、3、4跖骨、楔骨骨折,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取得被害人王**谅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的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谅解书、收到条;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伟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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