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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岳峰南路国税局对面一家无名足浴店门口遇见李某某及被害人周某某,因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之前有过矛盾,双方发生口角并打斗,后被劝开。随后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纠集他人,对在场的被害人周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周某某外伤致左侧髌骨骨折,经鉴定损伤属轻伤二级。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周某某损失人民币13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解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6)1224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骏

检察官助理:黄玉琪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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