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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福安市**乡**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晚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及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害人陈某壬在福安市**乡**村**街**号店面前因征地纠纷问题发生争吵,被害人陈某壬儿子陈某丁、陈某丙闻声赶到现场。随后,双方发生扭打,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挥拳击中陈某壬胸部、脸部,造成陈某壬鼻背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左肩关节软组织挫伤,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壬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9年4月1日,经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同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陈某壬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四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说明、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陈某癸出入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乙、陈某甲、冯某某、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仕平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癸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乡**村**路**号,联系电话158593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214页,检察卷壹册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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