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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4********,汉族,文盲,无职业,现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因孩子玩闹问题与被害人李某丙发生争执进而互殴,被告人陈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李某丙右眼打伤,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丙伤情属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抓破获经过等书证;

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祖辉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05559****。

2.卷宗壹册、光盘肆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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