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5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周某某**乡**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乙因两家水管安装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王某乙先用手打了陈某某的右眼一拳,陈某某两次用脚踢向王某乙肚子,王某乙亦用拳头击打陈某某。之后,二人被围观群众劝开。2019年8月1日,被害人王某乙于周某某医院检查发现其左侧第4、5、6肋骨前段骨折,其儿子王某甲遂向泗桥派出所报案。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乙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某于2019年9月4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乙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陈某某赔偿王某乙医疗费、误工费及营养费共计人民币17300元。被害人王某乙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某医院出具的CT诊断报告单、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调解记录、赔偿款领条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周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叶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郑某丙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鉴[2019]1508号伤情鉴定书;
6.周某某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生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福建省周某某**乡**村**街**号),联系电话18959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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