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8********,土家族,小学,务工,出生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在南安市**镇**村**KTV的**包厢互相殴打,后两人被张某某、李某某等人拉出包厢。随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又在**KTV走廊里互相殴打。其间,被告人陈某某持折叠水果刀捅伤被害人金某某腹部、胸部。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11月12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二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4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检查笔录;
6.监控视频及截图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二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金花
代理检察员:肖茂盛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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