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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70124XXXXXXXX7519,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XX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XX号,现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北矿XX厂后边,无业。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殴打他人被白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之前陈某某和妻子王某某离婚一事,陈某某认为是张某某导致造成,对张某某一直怀恨在心。2018年5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白水县“瑞都花园”小区王某某家中看望孩子时遇见张某某,两人见面后便发生口角,随即陈某某用王某某家中厨房的菜刀将张某某头部砍伤。2018年6月15日经白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作案工具以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故意将被害人张某某砍伤,造成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梓伊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地址:陕西省白水县北矿XX厂后面,联系电话:132XXXX0268。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作案工具菜刀壹把、赔偿款1万元人民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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