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12时许,在甘肃省秦安县**镇**村陈某某家院门外,周某某与邻居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撕扯时,王某某儿子陈某某看到后上前用胳膊肘子朝周某某肩膀处击打了一下,致周某某后退碰到其身后的一颗杏树上摔倒在地,陈某某上前用脚朝周某某的上身处乱踢,致周某某受伤。后经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秦)公(司)鉴(法临床)字【2019】219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某某外伤致左侧第3、4、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周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医院病历及CT检查报告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X光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志荣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x光片十一张,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