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361号

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5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苏某某、周某某、彭某某等人到珠海市斗门区**镇**区**酒吧202房喝酒唱歌。当日23:40分许,夜城酒吧老板娘梁某某安排被害人韦某某到202房陪喝酒。至次日凌晨0时许,韦某某陪陈某某喝两杯酒后,陈某某因为韦某某说其不认识自己,便拿起现场的一张小沙发砸向韦某某左胸,并用脚踢韦某某左胸。韦某某被殴打后跑到酒吧前台求助,其后陈某某支付人民币300元给韦某某到本市斗门区侨立中医院治疗,至同年5月8日,陈某某支付韦某某医药费共计人民币20990.35元。经鉴定,韦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因其治疗未终结,韦某某未与陈某某达成和解。

2020年5月18日,陈某某到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六乡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陈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涌

检察官助理:孙萌

2020年8月25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二张,补充材料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4.被害人(韦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式三份,及证据材料随案移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