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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6********,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乡**村**组**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号,农民。2016年5月11日,因无证驾驶被玉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500元。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9时许,因浇水纠纷,在玉门市**镇**村*组陈某某家后院附近,陈某某对马某某进行殴打。经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马某某胸部损伤、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肺挫伤、髌骨骨折、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软组织疾患。2019年6月26日,经玉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敬弢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及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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