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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8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住满洲里市******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1016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庞某某在满洲里市大商友谊超市后门南侧约30米处因琐事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陈某某致庞某某受伤,经满洲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庞某某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等;

    2、证人李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满洲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尹丽飞

                              检察官助理 李玉慧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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