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1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厚金,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无职业,现住长沙市岳某某**镇**村**组**号。2009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侯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镇**村**组因农田抽水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先动手推了侯某某肩膀一下,之后被害人侯某某抱住被告人陈某某的小腿致陈某某摔倒在边上的水坑,被告人陈某某从水坑爬起来后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朝被害人侯某某脸上鼻梁骨的位置和头部头顶的位置各砍了一刀,随后被害人侯某某及其妻子用木方子追打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随即逃离现场,并将菜刀扔在附近的菜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支付了被害人医疗费用13980.6元。次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单据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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