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道县仙子脚镇黄田岗村的被害人陈某戊,因自家的电线是缠绕在被告人陈某甲家的竹子上通过的。2019年12月2日16时许,因陈某甲家的竹子腐化后,陈某戊家的电线倒在地上,陈某戊怀疑竹子、电线是被陈某甲故意弄倒的,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在争抢陈某戊的铲锹时,陈某戊倒地并被陈某甲压在身下,致使陈某戊肋部受伤。2020年月日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戊被伤及致:左侧第5、6、7、8、10、11、12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2020年2月28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陈某甲得到了陈某戊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刑事和解协议;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阳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光辉
检察官助理:何诗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1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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