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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湾**栋**室。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吴某某(在逃)、王某某(在逃)在凤凰县**镇**烧烤店吃宵夜。期间,被害人万某某同阮某某、廖某某、田某某也来到**烧烤店吃烧烤。在万某某与吴某某因敬酒产生口角纠纷后,王某某持烧烤店的木质椅子追打万某某,万某某在躲闪过程中滑倒,王某某也在追打时滑倒,随后在万某某站起时,吴某某用脚把万某某踢倒在地,同时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持木质椅子击打万某某头部,其中陈某某击打万某某头部一次后便停了下来,王某某、吴某某继续追打万某某。最后,在万某某朋友的劝解下,王某某、吴某某停手,并同陈某某打的士离开。

2019年8月5日,经湘西州凤凰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万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积极向被害人万某某赔偿五万元,已获得谅解。

2019年8月10日,凤凰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陈某某,并被带到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廖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7.视频资料:监控视频;8.其它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政华

检察官助理:石威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怀化市鹤城区**湾**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监控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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