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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偶然发现其妻罗某甲在“微信”上与一陌生男子交往甚密,遂伪装成其妻子口吻在手机微信上与该男子交谈,发现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后通过质问其妻子得知该男子叫黄某某,系随州市城区“**”小区保安,为此陈某某心中恼怒。同年3月23日,陈某某通过询问其妻子得知黄某某当天上班后,联系其妻兄罗某乙于同日下午17时许先后行至“**”小区,在黄某某平时停车的地方等候。后陈某某见黄某某出现,遂上前对黄某某拳打脚踢。罗某乙亦上前对黄某某打了几下,后见陈某某行为失控,遂对陈某某进行劝阻。周围群众见状报警,接警民警到场后将陈某某带走调查。经法医学鉴定,被鉴定人黄某某胸外伤致肋骨骨折达6处以上属轻伤一级。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与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黄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白云湖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张某某、胡某某、罗谋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随中法鉴[2020]02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翔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6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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