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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6日12时许,襄阳市东津新区**镇**村村民李某甲同其儿子驾驶车辆到东津镇合力村收粮食,途经合力村3组时,与在此处建房施工的被告人陈某某因过道通行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双方相互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将李某甲的左胸部打伤。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2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与李某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某甲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万元,李某甲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次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解协议等书证;2.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证人罗某某、李某丙、刘某某等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晓莉
助理检察员 廉 凯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襄阳市东津新区**镇**村,联系电话:15871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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