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路**社区。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2月18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雷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在荆门市东宝区天鹅广场附近红玫瑰KTV唱歌,并找来魏某某等人陪酒。唱歌结束后陈某甲和魏某某到东宝区车站路宵夜至次日零时30分左右,之后因陈某甲要求魏某某与其开房被拒,陈某甲遂在荆门市东宝区老莱子路万里集团家属区门口对被害人魏某某进行殴打。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陈某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信锋
2019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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