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怀疑其前妻斯某某与他人约会,寻找至荆州市荆州区**路**酒店附近时,发现此前曾与斯某某相识的被害人蔡某某的红色奔驰汽车(车牌为渝F****6)停在酒店对面停车位上,便怀疑蔡某某与斯某某在酒店开房。为泄私愤,被告人陈某某随手捡起砖头将蔡某某的奔驰汽车前挡风玻璃、驾驶室玻璃和驾驶室后座玻璃砸破。经荆州市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汽车玻璃价值人民币5355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工作情况说明、发票等书证;2、证人斯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荆州市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灿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97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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