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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组,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路**号。因寻衅滋事,2017年8月被红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结伙斗殴,2019年9月30日被红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0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因酒后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口角,王某甲先动手打了陈某某。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开着一辆黑色大众车在红安县城关镇园艺路广吉康超市门口公交站台处将王某甲撞伤。经鉴定,王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甲全部经济损失,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阮某某、王某乙、武某某、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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