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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房县**镇**街**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19日房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质问被害人柴某某在其背后闲言碎语,为此二人发生争吵。不久,陈某某来到柴某某家门前楼下,再次发生争吵,陈某某对柴某某面部及身体进行击打,致其上门牙受伤。经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柴某某所受损伤在排除其他外伤史的前提下,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曾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柴某某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绘图、刑事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晓华

2019年5月13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房县**镇**街**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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