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年12月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同村被害人谭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陈某某致被害人谭某某左肋受伤。经鉴定,谭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牟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花
检察官助理:陈俊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