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胞弟陈某乙因琐事与同村村民陈某丙发生纠纷,陈某乙与陈某丙产生口角,二人相互拉扯,陈某甲见状,用拳头击打陈某丙的左胸,致陈某丙左侧第10-12肋共3根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陈某丁、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4.建始广润法医司法鉴定所“鄂建始广润鉴[2020]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励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建始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636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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