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3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街道**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综合市场*****土猪店内,因猪肉款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卢某某殴打致伤。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八个月到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白梅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无其他涉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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