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19〕4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茂名市人,住海口市美兰区**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城**咖啡厅喝茶,讨论两人之间的工程债务纠纷问题,因被害人邹某某与陈某某之间有工程项目的纠纷,王某某打电话约邹某某过来一起商量,在商量还款的过程中,陈某某与邹某某发生争吵,随后陈某某伙同他人对邹某某进行殴打,导致邹某某额头受伤流血,腰部椎体受伤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邹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海口市公安局金贸派出所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入院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 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广奔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