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农场**队,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7月11日至7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时代海岸星桃饭店吃完饭后,陈某某认为其女朋友赵某某被刘某某欺负,便用拳头击打刘某某的头部和面部,致刘某某右眼部损伤和左侧鼓膜外伤性穿孔。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给刘某某人民币四万元,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爽
书 记 员:郝璟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三亚市天涯区**农场**队,联系电话1838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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