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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公刑诉〔2019〕76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现居住地:济宁市嘉祥县**路**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6月17日、自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5日12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路山东电缆直销处门面内,因电缆生意分配问题,韩某某家人与王某某发生纠纷,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胸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肋骨多发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办案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鹏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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