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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2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组。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7时许,因同村人杨某某将被告人陈某某的婆婆潘秀芳家所种的花椒树砍掉,被告人陈某某同其婆婆潘某某、丈夫杨某甲、弟弟杨某乙到杨某某家门口附近辱骂,后杨某某及其母亲受害人刘某某、妻子尚某某闻讯出来后,双方发生厮打,在打架过程中陈某某与刘某某二人互相撕拽头发致刘某某倒地,后陈某某压在刘某某腹部40分钟左右,导致刘某某受伤。2020年5月22日经长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的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受害人潘马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丁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国营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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