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9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办事处**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在西平县柏城镇文化馆附近的夜市摊上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发生厮打,致于某某右侧两根肋骨骨折。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党员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鉴定书、调解协议、收条、撤诉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贺丽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河南省西平县**镇**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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