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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51984********,汉族,初中肄业,三门峡市**洗浴中心、**洗浴中心搓澡工,住河南省嵩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月1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1月21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义乌商贸城四楼“星光汇KTV”门口与被害人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后陈某某用拳头击打王某某面部,使王某某头部碰撞灯箱,致王某某头部受伤。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葛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破案报告、抓获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申请、接警记录、住院病案、住院证等;鉴定意见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5份;

5、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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