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公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村,现住正定县**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1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正定县**小区高某某家,持啤酒瓶将被害人韩某某打伤。经鉴定,韩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现陈某某一方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正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俊杰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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