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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公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39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村,现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8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其兄陈某甲在定州市**乡**村南北大街上,与鹿某某及家人发生打架,被告人陈某某赶到现场后用铁锹柄打伤鹿某某头部,致其左侧颧弓粉碎骨折,经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鹿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鹿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乐

2019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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