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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80********,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区,住任丘市**小区**室,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7时许,在华油研究院研东园小区1号楼1单元102室,陈某某与前妻栗某某因看护孩子发生争吵,后二人相互厮打,造成栗某某受伤。经鉴定,栗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害人栗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新朵

                             检察官助理:庞浩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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