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霍山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前女友李某甲商量好堕胎补偿费用后回到江阴市城东街道**村**幢**室车库暂住地,因心生愤懑打电话辱骂李某甲。被害人逯某某为李某甲出头,在电话中同被告人陈某某争吵。当晚23时许,李某甲同李某乙、陈某某及被害人逯某某至**村**幢**室车库找被告人陈某某讨要说法,双方见面即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逯某某左手臂砍伤,并追砍被害人逯某某。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逯某某左上肢损伤,损伤致左上肢3处创口,分别位左前臂下段尺侧至左手背近端、左前臂中下段背桡侧和左手背侧第三掌指关节处各1处,长度分别为11.7cm、0.5cm和0.5cm,相应处尺动脉、尺神经及腕背支断裂,环、小指指深屈肌腱、尺侧腕屈肌腱、尺侧腕伸肌腱完全断裂,尺侧腕关节囊及韧带断裂,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有人报警仍在江阴市人民医院等待,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资料、病历资料复印件、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苗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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