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巷**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17年8月16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务工的本市西湖区永叔路民间饭庄与厨师长鞠某某因工作安排发生争执,后陈某某随手拿起一把瓷茶壶砸到鞠某某的左后脑等部。随后二人扭打在一起,后被同事拉开。经司法鉴定,鞠某某因外伤致头部、面部多处皮肤裂创及左面部神经损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3a款之规定,鞠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人体损伤检验证明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振宇
2019年12月2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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