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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2********,汉族,初中,务工,住盱眙县******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谷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车经过盱眙县**镇**街道时,与谷某乙(被害人谷某甲之父)的三轮车发生刮擦,后与被害人谷某甲及谷某乙发生争吵,继而用拳头打了被害人谷某甲头面部两拳,导致被害人谷某甲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谷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出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谷某乙、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谷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盱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盱眙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出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江翰轩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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