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住淮安市淮阴区**路**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5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9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罗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路**小店因打牌发生纠纷后厮打。被告人陈某某用拳头将罗某某面部打伤。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罗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已经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物证鉴定室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漆婧怡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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