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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5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寨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07时许,在武威市凉州区**镇**寨村**组沙滩沟荒滩上,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同村村民陈某甲发生争吵,后双方相互撕扯,陈某甲将陈某某右手拇指咬住,陈某某用手掌击打、撕拽陈某甲嘴部,导致陈某甲左下第四、第六颗牙齿损伤。2019年8月14日,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陈某甲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受案、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笔录;4.住院病历及伤情照片;5.伤情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6.调解书及谅解书;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8.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陈某甲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建议使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福良

                              检察官助理:马小慧

2020年7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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