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住榆次区**街**号,司机。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凌晨4时许,在榆次区**街**号陈某某家中,被告人陈某某因感情问题对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部和身体进行殴打,致张某某肝脏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裂伤。后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因外伤致肝脏破裂伴包膜下血肿,评定为轻伤二级;因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评定为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头皮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永丽

检察官助理:刘绢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榆次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