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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21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浙江省浦江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公寓楼*号楼***宿舍内,与同住该宿舍的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持菜刀将王某某砍伤。经鉴定,王某某遭锐器致伤左膝、左足背导致髌骨骨折、髌韧带离断等,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扣押清单、物证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谷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伤势鉴定书、DNA鉴定书、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民

2020年 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159****7892)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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