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9日己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2时许,在新郑市**路**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后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双侧鼻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证人左某某的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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