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1时许,在贺州市八步区**路**KTV上班的张某某在201包厢怀疑被被告人陈某某抚摸胸部,后张某某告诉旁边的211包厢其丈夫谢某某,谢某某知道后就到201包厢质问陈某某,随后两人发生争吵并且相互殴打,殴打过程中陈某某用啤酒瓶将谢某某的头部及脸部打伤。经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八步区法院
检察员:赖学成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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