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2531,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12日被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7时30分许,麦某某请陈某某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屋刘某某住房旁边做工时,因排水沟问题处,刘某某的奶奶翟某某与陈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对翟某某拳打脚踢,导致翟某某右股骨颈骨折和头皮裂伤。经法医鉴定,翟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同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琼

2020年8月31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