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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宾阳县宾州**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宾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3时许,卢某某宾阳县***东段“**小龙虾”门前路段,与韦某某发生矛盾并相互推打,卢某某遂叫来被告人陈某某。在场的被害人王某甲为韦某某一方的朋友。陈某某达到现场后,与王某甲发生争吵并相互打斗。陈某某看到对方有人过来,遂持随身携带的小刀捅伤王某甲。经宾阳县公安局鉴定,王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11月17日陈某某到宾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危芳丽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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