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19〕6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北海市**物流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号,现暂住北海市海城区**里**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和某某某均是北海市**物流公司的员工。2018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北海市海城区西南大道**物流公司处因琐事与某某某争吵,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某某某持一木板殴打被告人陈某甲头面部,致被告人陈国余头耳部流血受伤,随后,被告人陈某甲持一木板与某某某对打,双方将木板打断后,被告人陈某甲在一旁拾起一铁棍殴打某某某,某某某用左手去档致其左手受伤。某某某受伤倒地后,被告人陈某甲继续用铁棍殴打某某某腰部、腿部,某某某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某某某左肱骨中断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腓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甲有外伤致左顶部头皮及左耳廓遗留瘢痕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网上追逃。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病例材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人口信息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云铭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0779****;0779-3200139;保证人:梁某某,联系电话:1557796****;
2.侦查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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