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攸县,户籍地湖南省**镇**村**组**号;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街**号门前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袁某某发生矛盾,继而用拳头互殴,导致双方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8月21日,双方达成谅解协议。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4.伤情鉴定意见;5.书证;6.视听资料;7.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对本案的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云翔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系电话:1363232****。保证人颜某某,联系电话:1800221****。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3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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