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82********,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1月19日将本案依法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越某某广州地铁二号线公园前站往嘉禾望岗方向的站台上,因与被害人吴某某碰撞发生口角后,先动手推打对方,继而双方扭打在一起,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吴某某的右眼打伤,致其右眼眶下壁、上颌窦上壁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
8光碟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芸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53528****)。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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