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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1226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双方在本市白某某新市街棠涌大街62号任记烤鱼店互相打斗,期间陈某某两次将刘某某抱摔在地。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四肢长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黄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转春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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