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绰号“牛记”、“阿牛”,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街**村**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4日被原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原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增城区荔城街城丰村曹村中路“港奇超市”门口,与被害人陈某荃及其堂侄陈某棋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殴打,被害人陈某荃用手击打被告人陈某某面部一下,被告人陈某某持玻璃瓶捅伤被害人陈某荃面部(经鉴定,陈某荃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
2019年9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棋、陈某雄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荃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视频光盘六张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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