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街**巷**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院对被告人进行了证据开示,并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市场因未戴口罩,与在门口测体温的被害人郭某某发生口角,通过徒手殴打方式致被害人右股受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损失程度达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若在一审判决前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凌锋
检察官助理:胡云宝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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