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3********,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乡**村民委员会**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间自2020年1月23日自2020年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及他人在广南县**乡**村委会**小组陈某某家玩牌时,陈某某与李某甲发生争执。陈某某用手打着李某甲眼部和用脚踢到李某甲腰部。经鉴定,李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伤情照片、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胡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芬
2020年5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38页、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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